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69-603、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豪门娱乐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钦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文义,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柳,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豪门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三十六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508、510-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08年8月4日经国家民政部登记设立,系社会团体法人,活动地域为全国,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DVD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共有17张光碟,收录了包括《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认真》、《笨蛋》、《被风吹过的夏天》、《一首情歌》、《编号89757》、《豆浆油条》、《停电》、《莎士比亚的天份》、《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不潮不用花钱》、《空气》、《不可思议》、《曹操》等在内的343首MTV。该专辑的包装上注明:“中国唱X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RCCN-A01-11-374-00/V-J6”等信息。涉案的十六首MTV《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认真》、《笨蛋》、《被风吹过的夏天》、《一首情歌》、《编号89757》、《豆浆油条》、《停电》、《莎士比亚的天份》、《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不潮不用花钱》、《空气》、《不可思议》、《曹操》分别载于该专辑的光碟DVD7、8中,该专辑内注明上述两张光碟著作权人均为北京海X音乐有限公司。 DVD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共有10张光碟,收录了包括《BabyBaby》、《人狼》、《幻想》、《哈啰》、《恩赐》、《K-O》、《IAM》、《雨衣》、《一个人住》、《下雪》、《波间带》、《江南》、《害怕》、《天使心》、《突然累了》、《美人鱼》、《距离》、《精灵》、《撕夜》、《第三滴眼泪》等在内的177首MTV。该专辑的包装上注明:“中国唱X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信息。涉案的二十首MTV《BabyBaby》、《人狼》、《幻想》、《哈啰》、《恩赐》、《K-O》、《IAM》、《雨衣》、《一个人住》、《下雪》、《波间带》、《江南》、《害怕》、《天使心》、《突然累了》、《美人鱼》、《距离》、《精灵》、《撕夜》、《第三滴眼泪》分别载于该专辑的光碟DVD6、7、8、9中,该专辑内注明上述四张光碟著作权人均为北京海X音乐有限公司,且每首MTV均标注了“ISRCCN-A01-13-00678”至“ISRCCN-A01-13-00746”之间的标码。 上述三十六首MTV主要是简单故事情节或电脑制作加演唱者画面、或演唱者演唱场景、或演唱者与群众演员对歌词歌曲表演的再现、或演唱者照片呈现。 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X音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内容包括北京海X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但上述权利仅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上述权利包括北京海X音乐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海X音乐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的权利;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海X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等等。其中,合同所述的“音像节目”包括了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复制权”包括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3年8月23日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70号《公证书》记载了如下事实:2013年8月11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关某某和该处工作人员吕某某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叶某某一起,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2068号红桂大厦内店面名称为“豪门娱乐”的场所,陈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公证人员随同陈某某、叶某某进入该场所三楼名称为“010”的房间内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对叶某某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该录像设备存储空间为空白;随后,陈某某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BabyBaby》、《人狼》、《坚持到底》、《幻想》、《哈啰》、《恩赐》、《他一定很爱你》、《认真》、《笨蛋》、《被风吹过的夏天》、《K-O》、《IAM》、《雨衣》、《一首情歌》、《一个人住》、《下雪》、《波间带》、《编号89757》、《江南》、《害怕》、《豆浆油条》、《天使心》、《停电》、《突然累了》、《莎士比亚的天份》、《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美人鱼》、《不潮不用花钱》、《空气》、《距离》、《精灵》、《撕夜》、《不可思议》、《曹操》、《第三滴眼泪》等在内的80首歌曲,叶某某操作摄像机对上述80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录像,陈某某对相关场景拍照,取得照片一张。两名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陈某某取得了号码为28625783、96559799、96559798、96559797、09670879、55926692、55926691、55926690的《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发票联》八张及名片一张。回到驻地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叶某某将录像设备与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相连接,并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录像设备中的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上述光盘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三张交由申请人保存,一张留存于公证处。公证书中所附八张发票均加盖“深圳市豪门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金额共计人民币880元。所附名片上有“豪门夜总会”字样,名片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2068号红桂大厦二至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