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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宇磁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冰,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云,广东经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冰,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宇磁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李朗社区第二工业区三栋五楼A区2号。

法定代表人吴旺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爱日,该司员工。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宇磁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冰、委托代理人李兴厚、罗晓云,被告鸿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爱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ZL200610065336.1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发明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23日,原告在专利研发、生产、宣传上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业绩。但大量未经原告许可的侵权产品出现,使原告产品销售量和市场份额严重下滑,经济损失巨大。经原告调查,被告鸿宇公司在其经营的深圳工展中心某某模具展销部内销售侵犯ZL200610065336.1号发明专利的产品。原告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被告销售侵犯ZL200610065336.1号发明专利产品进行了公证。原告还发现被告在网络平台“”及公司网站“http:///”上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0610065336.1号发明专利的产品。现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186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鸿宇公司答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我司侵犯其专利权,只能证明我司所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专利类似。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7日,王某冰、李某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09年9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10065336.1。2010年9月13日,专利权由原专利权人王某冰、李某清变更为原告。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日期为2014年3月14日。

根据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3)深证字第132989号公证书的记载,2013年9月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庄某林来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庄某林在公证员施某荣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李某明的监督下来到深圳工展中心某某模具展销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某某大厦一楼的深圳市工业产品展销中心内某铺位),现场购买了磁悬浮展示台一个(产品型号:P1-pop),并取得《出库单》和发票各一张。《出库单》编号0002679、抬头为被告鸿宇公司、产品型号P1-pop、单价人民币320元,盖有被告鸿宇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上品名规格为磁悬浮展示台P1-pop,金额340元,盖有被告鸿宇公司发票专用章。

原告自行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打印的网页显示:1、鸿宇公司是磁悬浮工艺品、磁悬浮礼品、磁悬浮地球仪、磁悬浮展示架、磁悬浮相框等磁悬浮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2、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标注为供应磁悬浮展示台、产品展示架(型号标注为HY016-POP)。被告鸿宇公司庭审时确认上述网页的真实性。

原告指控被告鸿宇公司以销售、许诺销售方式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当庭拆封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上均无生产厂家的信息及其他中文标识。被告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由其销售。原告庭审时主张本案的权利保护范围为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底座和悬浮体,其中所述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所述磁性底座和所述磁性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所述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悬浮时的下磁性端具有单一磁性,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包含:一个环形永磁铁和/或排列成环形的多个永磁铁,基本水平设置在所述底座内,其上环形表面的磁性与所述磁性悬浮体的所述下磁性端的磁性相反,由此所述磁性悬浮体能够悬浮于所述基准位置;以及悬浮体水平运动控制装置,设置在所述底座内,当所述底座上方悬浮的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所述基准位置时,控制所述磁性悬浮体返回所述基准位置。独立权利要求1可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底座和悬浮体;B、所述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C、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所述磁性底座和所述磁性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所述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D、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悬浮时的下磁性端具有单一磁性;E、所述底座包含:一个环形永磁铁和/或排列成环形的多个永磁铁,基本水平设置在所述底座内;F、上环形表面的磁性与所述磁性悬浮体的所述下磁性端的磁性相反,由此所述磁性悬浮体能够悬浮于所述基准位置;G、悬浮体水平运动控制装置,设置在所述底座内;H、所述底座上方悬浮的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所述基准位置时,控制所述磁性悬浮体返回所述基准位置。

分解被控侵权产品特征,如下:a、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底座和悬浮体;b、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c、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所述磁性底座和所述磁性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所述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d、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悬浮时的下磁性端具有单一磁性;e、所述底座包含:一个环形永磁铁和/或排列成环形的多个永磁铁,基本水平设置在所述底座内;f、上环形表面的磁性与所述磁性悬浮体的所述下磁性端的磁性相反,由此所述磁性悬浮体能够悬浮于所述基准位置;g、悬浮体水平运动控制装置,设置在所述底座内;h、所述底座上方悬浮的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所述基准位置时,控制所述磁性悬浮体返回所述基准位置。当庭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比对结果:A与a、B与b、C与c、D与d、E与e、F与f、G与g、H与h相同。被告庭审时亦确认二者技术特征相同,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控制电路与原告专利技术的控制电路存在明显不同。

2014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鸿宇公司住所地邮寄《关于贵司侵犯ZL200610065336.1号发明专利权的律师函》,该函于2014年5月10日由被告鸿宇公司签收。

原告提交的一张公证费发票显示为人民币1520元(发票号码06560599)。

被告鸿宇公司的登记及备案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为磁悬浮产品、工艺礼品、电子产品、数码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以上事实有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年费缴纳收据、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工商登记及备案信息、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