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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美军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69、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美军,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星佳购物超市负责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村社区众福路16号。 委托代理人:肖小波、杨清亮,超市员工。 被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69、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美军,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星佳购物超市负责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村社区众福路16号。

委托代理人:肖小波、杨清亮,超市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64745。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向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小亮,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熊美军因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45、74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一、两注册商标权的详细情况:

1、注册号:3734446;注册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类别:第25类;标识具体内容:“361°”;注册有效期:200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核定商品范围:鞋、袜子、服装等。

2、注册号:1509113;注册人:福建省晋江市万事乐鞋塑有限公司;受让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类别:第25类;标识具体内容:“”;续展注册有效期:201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核定商品范围:鞋、运动鞋等。

二、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200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3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361°”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熊美军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形:(2013)深证字第97248号《公证书》记载,2012年10月7日,深圳公证处公证人员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塘下涌众福路“星佳购物广场”购买了运动鞋一双。

四、熊美军销售被控侵权商标的具体商品:公证购买的鞋上标有“361°”、“”。

五、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鞋子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六、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侵权商品的标识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361°”、“”相同。

七、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八、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熊美军因侵权的违法所得: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举证,请求在法定标准内赔偿。

九、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公证费人民币8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依法享有“36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了(2013)深证字第97248号《公证书》及所附实物证实熊美军在其经营的商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熊美军辩称该《公证书》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不能确认是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将该《公证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熊美军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熊美军经营的商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的运动鞋使用“361°”、“”标识,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属于侵犯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熊美军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要求熊美军停止侵权的诉请,原审予以支持。

由于熊美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入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熊美军除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熊美军侵权遭受损失及熊美军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原审综合考虑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熊美军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熊美军赔偿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两案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审不予全额支持。

由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熊美军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的商誉损失,因此对于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要求熊美军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熊美军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734446号“361°”、第15091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熊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熊美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636元,由熊美军负担。

一审判决后,熊美军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上诉人主要上诉理由为:第一,上诉人所销售的鞋、服装一直以来都是鞋服专用外包装袋,而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外包装袋却是超市区专用购物袋,且销售传票上标注“女鞋568”一双,并没标注“3610”牌鞋,该被控商品显然不是上诉人销售。第二,公证程序不合法。2012年10月7日系国庆假期,公证员没有上班,怎么会现场监督、执行公务?按照《公正程序规则》,现场监督必须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参与,而公证书中只提到一名公证员,且上诉人方面证人证言证明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没有到场进行现场监督。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答辩称:第一,涉案公证书是深圳市公证处依法定程序制作出具,封存的侵权物品系依法取得,公证书文字记载购买物品为运动鞋一双,公证书所附照片也显示为运动鞋,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销售了侵权物品。第二,公证人员因公务繁忙而在假期加班办理公证事宜,不能因此否认公证的合法性。第三,所谓上诉人所销售的鞋、服装一直以来都是使用鞋服专用外包装袋仅为其单方面陈述,不应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