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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远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41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组织机构代码77023518-0。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41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组织机构代码77023518-0。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远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绿怡南路国际花都天香苑1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周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长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远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强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汪 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玢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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