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41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组织机构代码77023518-0。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远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绿怡南路国际花都天香苑1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周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长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远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强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汪 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玢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