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1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清华科技园8号楼启迪科技大厦D座26层。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继国,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俊,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服刑地江西省豫章监狱。 上诉人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网之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7099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网之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继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曾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有关规定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之易公司原审诉称:《梦幻西游》系我公司出品的一款网络游戏,我公司对《梦幻西游》游戏系统及虚拟物品享有知识产权和财产权利。2009年8月,曾俊通过对《梦幻西游》游戏程序进行分析调试、编写外挂、篡改游戏客户端软件,对网络游戏服务器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的操作,反复刷取游戏币。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间,曾俊使用多个账号利用以上方法,非法取得《梦幻西游》游戏币4545.4亿两。期间,曾俊将非法取得的游戏币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获利人民币320万元。该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2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简称第2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6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简称第6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为证。曾俊的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我公司的民事权利,造成我公司的重大财产损失:1、曾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造成我公司为恢复计算机系统支出人工费用损失。我公司发现曾俊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以刷取游戏币的行为后,成立专门小组,抽调技术人员全力追查曾俊IP地址、账号,统计曾俊刷币和交易记录,维修和恢复被破坏的服务器程序等,支出人工成本276904.4元,该损失应由曾俊赔偿。2、曾俊非法取得并倒卖游戏币的行为,造成我公司游戏币损失406万余元。刑事判决书认定,曾俊非法取得并倒卖游戏币449719401043两,非法获利得高达320万元人民币,经司法鉴定以上游戏币价值为人民币4065471.24元,我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应由曾俊赔偿。3、我公司为维护合法权利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曾俊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支出鉴定费32537.9元。该鉴定费属于合理支出应由曾俊负担。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曾俊赔偿我公司财产损失4342375.6元;2、曾俊赔偿我公司合理支出32537.9元;3、由曾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曾俊原审辩称:我的行为没有给网之易公司造成损失,且网之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处理过了,有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我虽然将游戏币出售给别的玩家,但因别的玩家都需要购买点卡才能进行游戏并使用游戏币,而点卡是网之易公司的,所以网之易公司的收益都已经从别的玩家手里获得了,所以我没有给网之易公司造成损失。因为游戏本身存有漏洞,网之易公司的修复也与我的行为无关,我不同意支付维修费、鉴定费等费用。综上,我不同意网之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梦幻西游》系网之易公司出品的一款网络游戏。2009年8月,曾俊在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天河北苑的租住地,通过对《梦幻西游》游戏程序进行分析调试,发现该程序存在技术漏洞,后其自行编写外挂,利用上述漏洞,在客户端内输入特殊字段,并向涉案网络游戏服务器发送,使其能将所操作的游戏人物存储游戏币数据增加,使其可以在游戏中凭空生成游戏币。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间,曾俊利用该方法,反复进行上述操作,刷取大量游戏币,严重影响了涉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期间,曾俊将刷取的游戏币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非法获得人民币320万元。经海淀区人民法院第2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曾俊犯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曾俊的行为虽对原告单位造成了客观的经济损失,但是根据现有证据,这部分损失中部分是原告单位在正常经营中预期所产生的经营收入,部分是为了搜寻系统漏洞及进行司法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并不相符,法院无法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曾俊应承担附带民事的赔偿责任。”,并以此驳回了网之易公司要求曾俊赔偿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374375.63元的诉讼请求。后网之易公司,曾俊均不服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诉讼中,网之易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海淀法院第2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6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曾俊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2、京诚法会鉴字(2012)第007号司法鉴定书(简称第007号司法鉴定书),证明网之易公司的经济损失构成和数额,其中鉴定结论为:“本次鉴定的非法玩家利用非法程序破坏《梦幻西游》计算机系统案,网易公司申报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4371366.37元,经我们鉴定确认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4342375.63元,其中:已提供服务应收而未收到的收入损失4065471.24元,人工维护成本支出损失276904.4元”;3、司法鉴定费发票,证明网之易公司合理支出的鉴定费数额;4、《梦幻西游》玩家守则和服务条款,证明游戏币等虚拟物品所有权归属网之易公司。曾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和3不予认可,对证据4则主张要进入游戏必须点同意,但未仔细看具体内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第2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6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第007号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曾俊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的操作,非法获利达320万元,原审法院已刑事判决曾俊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虽然网之易公司在刑事判决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因其诉请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并不相符,故原审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于网之易公司的诉请未予支持。现网之易公司就曾俊的行为给其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另案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