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15-A。 法定代表人陆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东阳天世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20日,上诉人东阳天世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阳天世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宾岳成 代理审判员 陈志兴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