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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慧,女,1982年8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太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慧,女,1982年8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赛乐堡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6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赛乐堡公司于2014年4月1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赛乐堡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  陈文煊

代理审判员  杨振中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 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