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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2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3层01。 法定代表人林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祥,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璇,女,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2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3层01。

法定代表人林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祥,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璇,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多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松,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联合网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紫禁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42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合网视公司与被上诉人紫禁城公司均称双方已就本案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紫禁城公司不再向联合网视公司就本案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上诉人联合网视公司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联合网视公司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邓 卓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