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普讯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4层D座04B-095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鲁,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文杰,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建川,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鲁,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文杰,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神州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甲2号院内商务楼二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文军,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洪格,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苑庄村中心大街2号。 委托代理人郝鲁,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创普讯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普公司)、赵建川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神州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神州公司),原审被告秦洪格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731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创普公司和赵建川以及原审被告秦洪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郝鲁,被上诉人神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系专门从事IT服务的企业,赵建川、秦洪格为我公司职员,赵建川负责全部客户管理、洽谈、维护,接听做广告带来客户电话,与意向客户沟通;秦洪格负责IT外包的技术维护管理,与客户进行技术接洽。我公司对所有客户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并要求涉密人员进行保密、与之签订保密协议条款;入职时与赵建川、秦洪格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对保密、利益冲突和竞业禁止等条款进行约定。赵建川、秦洪格在明知上述条款的情况下,一方面利用工作便利将我公司客户带到赵建川、秦洪格设立的新公司,声称系我公司的新网点;另一方面赵建川、秦洪格利用在我公司处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等收入扩大自己的企业规模,将一个小门脸扩大到注册资本为10.2万元的公司。在时机成熟后,赵建川、秦洪格先后提出辞职,赵建川在辞职办理交接手续时,我公司意外发现赵建川在职期间所用的工作邮箱里,竟然将我公司多年来的客户信息资料秘密窃取并转发给一个公司服务器邮箱和创普公司。创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建川,该公司系赵建川、秦洪格在职期间共同出资设立的,开设与我公司相类似业务,与我公司形成竞争关系。自赵建川、秦洪格开设新公司后,我公司的客户相继流失,我公司就没有再签订新客户,而原有客户开始反映要求降价或者不再继续合作。我公司认为神州公司、赵建川、秦洪格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犯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神州公司、赵建川、秦洪格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在北京晚报、法制日报上登载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由人民法院酌定;神州公司、赵建川、秦洪格连带承担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总计15万元。 创普公司、赵建川、秦洪格原审共同辩称:创普公司、赵建川、秦洪格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神州公司在2013年4月23日提出的劳动仲裁中,其劳动仲裁请求中的第2项已经涉及商业秘密,劳动仲裁就商业秘密也已经做出处理。神州公司也没有就此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认为此项仲裁请求已经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创普公司企业信息表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建川,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企业策划、机械设备租赁等。神州公司也从事类似IT行业外包业务。另外,为证明创普公司与神州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神州公司提交了网站的截屏及维修单据,证明创普公司经营范围与神州公司相同,其中维修单为赵建川为个人客户安装windowsxp系统的安装费,价格为50元。 2013年2月25日,神州公司与秦洪格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秦洪格担任该公司工厂外包部副经理,秦洪格理解并承诺神州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薪金体系、市场运作方案以及客户资源信息均属神州公司的商业秘密,秦洪格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予以保守,在合同期内以及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未经神州公司同意,秦洪格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对外发布神州公司的任何资料、信息或者利用该资料信息获利。秦洪格违反本保密义务约定及侵犯神州公司的经济利益,给神州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本合同期内,秦洪格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神州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的经营活动类似的竞争活动,不得从事与神州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创业,帮助第三方创业、受雇于与神州公司竞争的公司,从事竞争性的咨询或其他商业活动,以及与第三方创业、受雇于与神州公司竞争的公司、从事竞争性的咨询或其他商业活动,以及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而前述活动均与神州公司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秦洪格违反本条款约定的,属严重违反神州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神州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秦洪格还应当承担由此给神州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损失)。赵建川亦曾签署上述协议,赵建川在离职后于2013年3月25日从神州公司领取3000元竞业禁止补偿金。 秦洪格曾担任神州公司的工厂外包部副经理,2013年4月1日离职。赵建川担任销售部职员,2013年3月25日离职,离职交接表上写明客户信息2013年3月13日交接,同时该公司qq及密码均写明,赵建川在交接表上签字。同时赵建川特别写明了交接确认,称赵建川2012年4月23日入职,入职为神州公司销售代表,后为市场部经理等。 2013年4月12日,神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艳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公证,对于赵建川的个人工作邮箱内邮件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处内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ym.163.com回车后进入网易免费企业邮,在邮箱地址和密码框内输入×××及密码栏内输入密码,后进入邮箱,邮箱首页显示“早上好,赵建川”,点击邮箱文件夹“已删除”,弹出已经删除的电子邮件,点击主题为“合同客户简明列表(旧)”的电子邮件,该邮件发送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打开后显示该邮件收件邮箱为[email protected],发件人信息为神州公司赵建川,下方留有赵建川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以及其邮箱和通信地址。在附件栏内显示“合同客户简明列表(旧)”文档,该电子文档大小为218.61kb。点击该链接后打开该文档,文档内容包括包月服务合同客户简明列表、驻场服务合同客户简明列表、计次月结客户简明列表、已终止合同客户列表,客户信息大致包括客户列表,分为序号、客户名及简明资料,其中简明资料内包括客户地址,联系方式、机器数量及联系人姓名等信息。再次返回到已删除邮件中,点击主题为“FW:IT服务协议和外包合同(勘探公司)”的电子邮件,该邮件发送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收件人为[email protected],该邮件附件包括“20120124中化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it服务外包合同.doc”以及“北京神州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保密承诺书.doc”。下方显示的联系人及联系信息同上。打开合同附件的合同及保密协议,可以看到神州公司与客户之间协议的格式条款和条件,工作说明(包括定义、工作内容和范围、神州公司的职责,客户的职责、报酬、知识产权许可、违约责任、反腐败条款、其他)等等。在该合同第12条保密条款中特别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前及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方可能已经或将要向对方披露该方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在披露当时被指定为保密信息,或者在保密的情况下披露,或者经双方合理商业判断为保密信息。在本协议期限及随后三内年内,接收方必须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为除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以及除为履行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盖该方雇员外,不向其他人披露保密信息,且上述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协议或者保证书,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赵建川在给案外人杨旸×××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称有事情邮件到[email protected]。针对涉案的商业秘密,神州公司表示,商业秘密指神州公司经营信息和客户资料。公证书的10到18页,详细记载了所有神州公司客户资料列表,IT外包方案和报价方案亦记载在公证书中。 2013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327号公证书显示,创普公司系网站的域名持有人及经营者。 神州公司还提交了其丢失的客户名单,证明该公司的客户损失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