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上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6253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爱奇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爱奇艺公司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已交纳),由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 邓 卓 代理审判员 杨振中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邢 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