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保字第103号 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被申请人K姿量贩式KTV。 被申请人市南区和润咖啡吧。 负责人王吉峰。 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被申请人K姿量贩式KTV、市南区和润咖啡吧涉嫌侵犯其著作权,故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申请人K姿量贩式KTV、被申请人市南区和润咖啡吧的诉前保全申请。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邱 松 人民陪审员 高媛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瑶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