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漳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友冬,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晓萍,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爱诺娱乐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1号漳州新百货大楼第五层。 负责人黄怀亮,经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爱诺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赵友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漳州市芗城区爱诺娱乐中心(以下简称“爱诺娱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音像公司分别对《梦中情人》、《他一定很爱你》、《原来》等231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爱诺娱乐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爱诺娱乐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梦中情人》、《他一定很爱你》、《原来》等231部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5500元及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人民币2958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18458元。 被告爱诺娱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音集协(为“甲方”)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2008年9月5日、2010年4月12日、2010年9月8日、2010年11月11日、2011年7月4日,2012年11月26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几份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被告爱诺娱乐于2013年6月26日登记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KTV服务、水果拼盘等。 2014年4月8日原告音集协向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年4月10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杨月珠、陈黎红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媛等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被告爱诺娱乐经营的“皇家国际音乐会所”603包厢进行消费,使用该包厢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涉案的《梦中情人》、《他一定很爱你》、《原来》等231部音乐电视作品(曲目明细详见附一),对点播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对包厢的配置、装饰等内部状况进行了摄像。保全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保全的资料刻录成光盘。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为此出具了(2014)闽漳佳证民内字第2387号《公证书》。 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记载:《他一定很爱你》等13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你怎么舍得我难过》等8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我只在乎你》等3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星空之下》等3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仰》等3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等2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DVD专辑(出版号:ISRCCN-F18-10-301-00/V.J6)记载: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DVD专辑(出版号:ISRCCN-F18-11-608-00/V.J6)记载: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擦肩而过》DVD专辑(出版号:ISRCCN-F18-08-404-00/V.J6)记载: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本案涉案的231部音乐电视作品均包含在上述作品集中。 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人民币9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号、第3260号、第3262号、第3263号、第3266号、第3268号、第3275号《公证书》、《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专辑唱片、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2014)闽漳佳证民内字第2387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证据保全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为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放映权及若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