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漳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友冬,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晓萍,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钻石大酒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121号。 负责人林其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志雄,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漳州市芗城钻石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赵友冬、余晓萍、被告漳州市芗城钻石大酒店(以下简称“钻石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韩志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音像公司分别对《爱情红绿灯》、《他一定很爱你》等225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钻石酒店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钻石酒店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爱情红绿灯》、《他一定很爱你》等225部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2500元及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人民币3789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16289元。 被告钻石酒店辩称:1、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享有讼争作品的著作权。虽然原告提供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根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炜出示的九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制作九份公证书,但公证书在九位著作权利人未到场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情形下制作,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24条的规定,在未审查上述九份合同真实性的情况下予以制作,公证程序违法,故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上述公证书项下的纠纷《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根据该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著作权合同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60天权利人未提出异议自动续展三年。据此,上列合同的有效期现均已届满,是否有提出书面异议关系到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对此并无举证。原始著作权利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证实原告具备主体资格。原告提供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未明确授权范围,没有在合同上附相应的歌曲清单,无法证实与被告播放的曲目一致。为有利于查明案情,被告申请追加九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项下九位著作权利人为本案第三人。2、由于原告举证的证据不能证实对讼争歌曲享有权利,故无法证实被告侵害原告的著作权。3、原告诉请被告侵害作品反映权依据不足,故其主张赔偿损失缺乏依据,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其主张被告赔偿112500元缺乏依据。原告提供的公证费发票未载明公证书文号,无法证实系因本案证据保全而支付的公证费9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公证书》粘贴的票据显示的客户名称并非原告,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原告与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达成本案纠纷代理的合意,在没有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无法证实已支付律师服务费。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音集协(为“甲方”)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2008年9月5日、2009年8月22日、2009年12月16日、2010年4月12日、2010年5月17日,2010年9月8日、2010年11月11日、2011年7月4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几份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被告钻石酒店于2005年2月23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住宿、KTV服务、中餐类制售、西餐类制售等。 2014年4月8日原告音集协向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杨月珠、陈黎红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媛等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被告钻石酒店2楼203包厢进行消费,使用该包厢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涉案的《爱情红绿灯》、《他一定很爱你》、《自由飞翔》等225部音乐电视作品(曲目明细详见附一),对点播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对包厢的配置、装饰等内部状况进行了摄像。保全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保全的资料刻录成光盘。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为此出具了(2014)闽漳佳证民内字第2383号《公证书》。 原告提交的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记载:《他一定很爱你》等13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你怎么舍得我难过》等8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我只在乎你》等3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星空之下》等3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仰》等3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忘记尘缘忘记你》等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春暖花开》等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心醉》等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DVD专辑(出版号:ISRC CN-F18-10-301-00/V.J6)记载: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DVD专辑(出版号:ISRC CN-F18-11-608-00/V.J6)记载: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擦肩而过》DVD专辑(出版号:ISRC CN-F18-08-404-00/V.J6)记载: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本案涉案的231部音乐电视作品均包含在上述作品集中。被告钻石酒店对漳州市佳信公证处保全的《爱情红绿灯》、《他一定很爱你》、《自由飞翔》等225首歌曲录制部分与涉案权利光盘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性没有异议。 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人民币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