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86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蓬莱阁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袁鲁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辉,(近梧桐路),系深圳市盐田区个体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蓬莱阁葡萄酒有限公司、石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广科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