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50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增伟,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广科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