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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朱敬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78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敬山,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78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敬山,男,汉族,系章丘市超越梦想歌城业主,经营地址章丘市明水绣水大街1108号,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田,男,汉族,系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朱敬山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帅、聂洪涛,被告朱敬山的委托代理人冯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平行线》、《不可思议》、《委屈》、《笨蛋》、《雪绒花》、《空气》、《停电》、《双鱼座女孩》、《被风吹过的夏天》、《第三滴眼泪》1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该公司授权,取得了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朱敬山辩称,一、其在经营场所播放涉案曲目属实,但是不认为该做法是侵权行为,即使构成侵权也是播放了购买音像设备时自带的曲目。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费用未提交合理的证据证明。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是依法经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第二组:2、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出版号:ISRCCN—A01—11—374—00/V.J6);3、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擦肩而过》DVD专辑(出版号:ISRCCN-F18-08-404-00/V.J6);4、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DVD专辑(出版号:ISRCCN-F18-10-301-00/V.J6)。以上证据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对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三组:5、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2)京东方内民证第456号、461号、468号公证书3份,公证内容为原告分别与海蝶公司、麒麟童公司、孔雀廊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上述公司已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权利信托予原告进行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四组:6、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2014)济槐荫证经字第06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有偿点唱服务的侵权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光盘内容与被告营业场所实际情况不符合且不能证明光盘所列歌曲在被告经营场所用于盈利,公证人员未亮明身份,且与原告一起进店消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对公证程序提出的异议无法律依据,公证书形式合法,被告对公证内容提出的异议未提供反证,本院对公证内容予以采信。

被告朱敬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音集协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甲方)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2009年6月29日、2010年11月11日与孔雀廊公司、麒麟童公司、海蝶公司等(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出版号:ISRCCN—A01—11—374—00/V.J6)记载,《被风吹过的夏天》等4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青藏高原》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麒麟童公司;根据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擦肩而过》DVD专辑(出版号:ISRCCN-F18-08-404-00/V.J6)记载,该专辑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孔雀廊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根据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DVD专辑(出版号:ISRCCN-F18-10-301-00/V.J6)记载,该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孔雀廊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10首音乐电视作品均包括在上述作品中。

2014年4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帅、聂洪涛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绣水大街,在被告经营的“超越梦想KTV”营业场所房间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房间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等175首音乐电视作品。王帅等人共在该店消费100元,离店时取得盖有“章丘市超越梦想歌城发票专用章”印鉴的定额发票1张。王帅、聂洪涛分别对取证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公证,并据此制作了(2014)济槐荫证经字第066号公证书。经庭审比对,原告点播的涉案《平行线》、《不可思议》、《委屈》、《笨蛋》、《雪绒花》、《空气》、《停电》、《双鱼座女孩》、《被风吹过的夏天》、《第三滴眼泪》10首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权利作品在名称、表演者、音像内容等表现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朱敬山经营的章丘市超越梦想歌城成立于2011年12月9日,经营范围为量贩式KTV、零售预包装食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