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943号 原告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春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英,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许文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庆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