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潍知初字第89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蔡献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娜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