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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莱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傅关福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240号 原告:成都莱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翔宇,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240号

原告:成都莱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翔宇,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关福。

委托代理人:周茹,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巴音其其,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莱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莱达公司)因与被告傅关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莱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谭焱、任翔宇,被告傅关福委托代理人周茹、巴音其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达公司诉称:原告系“C.LAIDA”、“”英文字母及图形商标所有权人,商标注册证编号分为第6505222、5609364号,属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包括“调压阀、压缩机(机器)、减压器(机器部件)、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等。自2009年以来,原告在其生产的车用压缩天然气减压阀(下称减压阀)产品上均使用上述两个商标,每年在新疆地区及通过新疆的口岸出口到中亚地区的总量超过15万套,销售总额达到一亿元,享有极高的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自2011年以来,原告生产的减压阀销售数量逐年下降并陆续收到新疆地区和中亚各国的用户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经原告调查发现,市场上流通了大量销售假冒原告生产的减压阀产品。2013年12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被告销售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约8000套,其中有100套的外包装及产品上印有“C.LAIDA”、“”标识,其余7900套的外包装及产品上印有“C.LAIDU”、“”标识。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减压阀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被告侵犯原告“C.LAIDA”、“”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C.LAIDA”、“”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00元;四、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勒令被告销毁库存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傅关福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2014年3月28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乌水工商检处(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被告作出处罚,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及侵权行为,没收标有“C.LAIDU”字样的减压阀20件,处以非法经营额60000元一倍的罚款60000元。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一、二、四项,被告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此后被告再无任何侵权行为,也就无需确认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无需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销毁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查明:截止案发日,被告共销售标有“C.LAIDU”字样图形的减压阀40件,每件10个,销售价为100元/个,剩余20件未销售,总的营业额60000元,获利8000元,故原告主张赔偿过高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莱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1:第6505222号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原告系“C.LAIDA”注册商标商标权人的事实。

证据1-2:第5609364号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原告系“”注册商标商标权人的事实。

证据1-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乌水工商检处(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被告傅关福销售的标有“C.LAIDU”、“”标识的减压阀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被告傅关福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2:减压阀销售对比表,用以证明原告因被告傅关福侵权行为导致每年销售额下降,利润损失4500000元。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对比表系原告单方出具的,不能证明其真实利润。本院采纳被告傅关福的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3:视频资料,用以证明被告傅关福实际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为800件(10只/件),被告认为该视频资料系原告自行拍摄,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同时认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确认傅关福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且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大于视听资料。本院采纳被告傅关福的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4:证人艾克白尔·卡德尔证言,用以证明艾克白尔·卡德尔作为原告新疆地区代理商因被告傅关福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减压阀致使其在新疆地区的销售额逐年下降。被告认为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仅能证明傅关福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是5件。本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存在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对导致原告在新疆地区的销售额下降的原因不具有唯一性,故对证人的部分证言予以确认。

被告傅关福向法庭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注册号:650102603043002,用以证明傅关福经营的天山区阿波罗汽配行的经营范围很广,不止销售减压阀。原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原告取得第650522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C.LAIDA”,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内燃机燃料交换设备、内燃机用燃料转换装置、调压阀、压缩机(机器)、减压器(机器部件)、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机(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

2009年7月7日,原告取得第5609364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内燃机燃料交换设备、内燃机用燃料转换装置、调压阀、压缩机(机器)、减压器(机器部件)、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机(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止。

2014年3月28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乌水工商检处(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2013年12月8日,被告傅关福从浙江绍兴购进减压阀60件,每件10个,购进价为80元/个。该批减压阀外包装标注有“C.LAIDU”、“”标识及网址,产品上标有“C.LAIDU”标识。傅关福将该批产品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419号天山区阿波罗汽配行进行销售。经检查,该批标有“C.LAIDU”字样的减压阀无任何出厂手续,产品外包装及产品上标注的“C.LAIDU”、“”、网址、产品编码等信息印制模糊,产品的材质做工粗糙,包装内只有全英文产品说明书。经比对,该批减压阀外包装、合格证及产品上标注的“C.LAIDU”、“”标识,与莱达公司已注册使用的“C.LAIDA”、“”注册商标近似。同时外包装、合格证及产品上标注的网址与莱达公司同类产品外包装、合格证及产品上标注的网址差别一个字母。经莱达公司鉴定确认,该批标注有“C.LAIDU”、“”标识的减压阀非其指定厂家生产。截止案发日,傅关福共销售标有“C.LAIDU”标识的减压阀40件,每件10个,销售价100元/个,剩余20件未销售,经营额60000元,获利8000元。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傅关福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及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标有“C.LAIDU”标识的减压阀20件,处以非法营业额60000元一倍的罚款6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业已生效。

另查,傅关福系天山区阿波罗汽配行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419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