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19号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授权代表人:杰某某,普通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段毓伟,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逯义伟,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美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潍坊美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