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130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侵害商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130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玉川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