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82-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静,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东嘉之星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被告:山东永时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被告:潍坊牛扣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经理。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毛爱华,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潍坊市东嘉之星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永时珠宝有限公司、被告潍坊牛扣餐饮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