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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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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步月与张曰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潍知初字第183-2号 原告:薛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戴某某。 被告:潍坊某某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潍坊某某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潍知初字第183-2号

原告:薛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戴某某。

被告:潍坊某某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潍坊某某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丁 岩

代理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蒙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