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知初字第74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怡力天购物中心。 被告姜蕾,成年。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怡力天购物中心、姜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梁丽梅 人民陪审员 孙兆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