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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健联百货超市、谭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知初字第9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健联百货超市。 经营者谭冬。 被告谭冬。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知初字第9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健联百货超市。

经营者谭冬。

被告谭冬。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健联百货超市、谭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梁丽梅

人民陪审员  孙兆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申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