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衢知初字第12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飞亮,系衢州市柯城唛浪歌厅经营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190号五楼)。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俞飞亮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