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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展与邵新江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710号 原告李凤展,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邵新江,男,住临沂市。 被告王亚丽,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展与被告邵新江、王亚丽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710号

原告李凤展,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邵新江,男,住临沂市。

被告王亚丽,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展与被告邵新江、王亚丽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凤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凤展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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