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84号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汽配市场威震汽配批发中心,经营者骆世辉,男,汉族,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张庄路1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汽配市场威震汽配批发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