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700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定陶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定陶县。 法定代表人王连桂,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国网山东定陶县供电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人民陪审员 许宗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