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707号 原告何乾生,男,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现住浙江省余姚市凤仪路18号。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王业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立建,男,汉族,,系该局副主任,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代理人贾柯,男,汉族,系该局科员,住山东省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与被告莘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乾生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乾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