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59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菁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新,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光华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受委托人:董海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山东宏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光华建筑安装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