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17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人民商城某某眼镜行。 委托代理人:李智,山东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人民商城某某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玉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