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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良宝光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科易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终字第00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良宝光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蜀山百帮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186852-6。 法定代表人:何本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终字第00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良宝光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蜀山百帮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186852-6。

法定代表人:何本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科易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繁华西路工投立恒工业广场B-13栋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良宝光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科易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案由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现双方因该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应属知识产权类纠纷,依法应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审理本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安徽良宝光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基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