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小池,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好视眼镜店,经营场所: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1号。 委托代理人张松涛,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好视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殷 萍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荷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