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证保字第9号 申请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苑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燕凌,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万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万刚,总经理。 申请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淄博万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称:申请人系第200510045545.5号,名称为“一种绝缘子和复合绝缘子瓷芯的加热干燥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淄博万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交流盘形瓷复合绝缘子使用了原告享有专利权的涉案专利方法,并销售、许诺销售由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鉴于证明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关键证据申请人难以取得,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以最终查明侵权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万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制造“交流盘形瓷复合绝缘子”的生产工艺、制造方法等相关信息,及相关产品以查封、扣押、照相、录像、拷贝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申请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燕萍 审 判 员 李居滨 代理审判员 冯慧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富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