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初字第134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雁,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系高青县青城路派拉蒙服饰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晓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燕萍 审 判 员 李居滨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富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