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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鑫、张庭欢、陈宇、蒋荔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35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35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鑫,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张庭欢,男,1974年5月8日出生,回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陈宁,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蒋荔,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鑫、张庭欢、陈宁、蒋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鑫、张庭欢、陈宁、蒋荔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5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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