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80号 原告: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赵文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明,男,汉族,1955年5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人民。 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靓,女,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该公司司法办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8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1750元,合计1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郇传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政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