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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鲁双萍、马运莲、王四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17号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贾杰,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双萍,其他情况不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17号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贾杰,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双萍,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马运莲,女,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王四财,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因与被告鲁双萍、马运莲、王四财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被告鲁双萍、马运莲、王四财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