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37号 原告:李贤义,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梦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太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西湖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被告:郝梅,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义诉被告贵州太和制药有限公司、郝梅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义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贤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贤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贤义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 审 判 员 谭 颖 代理审判员 姜 蓓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妍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