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19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兆旭,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双萍,(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马运莲,女,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王四财,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鲁双萍、马运莲、王四财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刘同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政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