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23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山区昊天通讯产品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营者:倪余鸽,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陈薇薇,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山区昊天通讯产品经销部、陈薇薇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