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23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祖刘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杜桥眼镜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杜桥眼镜商行(经营者:葛友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尤清波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