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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之如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吴之如,男,汉族,1949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相彬,男,汉族,1979年8月6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吴之如,男,汉族,1949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相彬,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系延边教育出版社编辑。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系延边教育出版社员工。

被告黄四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

原告吴之如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之如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波、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赵相彬、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四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之如诉称:吴之如,江苏常州人,原《镇江日报》副刊编辑,2009年11月退休。1979年以来,工作之余除为自家报纸撰文并画了大量漫画外,还在国内(包括大陆、香港和台湾)2000多家报刊发表漫画20000余幅、杂文1000余篇、讽刺诗500余首。

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天价"刘翔碎裤片"”,曾署名发表于公开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第二被告销售的、第一被告主办的《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扉页1-1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被告在使用该作品的过程中未经原告的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的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第一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判令第二被告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吴之如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主体资格信息、吴之如简介,拟证明原、被告身份及相关信息。

2、网络权属证据一组,拟证明原告吴之如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3、侵权刊物,拟证明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的事实。

4、购书凭证一组,拟证明被告黄四军侵权的事实。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辩称,原告起诉的涉案图书已经过了销售时效,不再销售。另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未提交证据。

被告黄四军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检察日报网2009年11月2日登载漫画“

原告吴之如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明作者吴之如。郑州市三益书店销售的延边教育出版社主办的《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扉页1-1使用了漫画“

原告吴之如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未署作者姓名。

以下二图左图为吴之如的漫画作品,右图为《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扉页1-1使用的漫画。

原告吴之如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之如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对比,《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扉页1-1使用的漫画与吴之如的漫画作品构图完全一致。

另查明:

1、郑州三益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黄四军系业主。

2、原告吴之如提供的购书发票中加盖的印章为“郑州市二七区三益书店”,发票金额2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09年11月2日,检察日报网登载的涉案漫画作品署名作者吴之如,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黄四军未提出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吴之如为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享有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主办的《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扉页1-1中使用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经对比该漫画与吴之如的漫画作品完全相同。吴之如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延边教育出版社主办的《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份期刊,吴之如诉称延边教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吴之如提供的“郑州市二七三益书店”购书发票一张,金额20元,其时间为2012年7月19日,发票上加盖“郑州市二七区三益书店”的印章,证明其从该店内购买了《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因此黄四军系本案被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吴之如要求两被告停止侵犯其著作权行为及被告延边出版社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延边教育出版社《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扉页1-1中使用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吴之如要求延边教育出版社在《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吴之如未提供证据证明延边教育出版社仍库存有延边教育出版社《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份期刊,其要求延边教育出版社销毁侵权刊物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