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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66号 原告朱慧卿,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66号

原告朱慧卿,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相彬,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涛,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

被告耿淑丽。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慧卿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合,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涛、赵相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淑丽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慧卿诉称:原告为自由职业漫画撰稿人,在全国二百多家报社杂志发表作品9000多幅。其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耿淑丽销售的、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第020页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也未署名及支付报酬,并进行了部分修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刊物并销毁,同时在《大河报》上赔礼道歉,耿淑丽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答辩称:1、涉案图书是否存在侵权有待考证;2、侵权作品已经超出销售时限,也已经下架停止销售;3、在全国媒体上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4、原告要求索赔的数额过高。

被告耿淑丽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新华网上刊登了一篇特稿,名为《“世界末日”谣言的缘起与真相》。该文插图中使用了一幅漫画,该内容为三个正在奔跑的人物卡通形象,边跑边回头往上看,在空中有大量的乌云笼罩,上边写着“世界末日”,在其三人身后脚下有一本书,上面写有“科学”两字。该漫画下方写有“新华社发、朱慧卿作”字样。

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并发行的《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第20页点拨与运用方向2“不轻信、不盲从”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该漫画作品同朱慧卿创作的作品相对比,内容一致。

朱慧卿在耿淑丽处购买了《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书籍,该书店向其出具了发票一张,金额为20元。该发票上盖有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的发票专用章。

另查明,涉案侵权书刊《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定价为12.80元。

以上事实有新华网的网络打印件、《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一书、购书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新华网的网上刊登的题为《“世界末日”谣言的缘起与真相》一文中涉及的漫画作品《科盲》署名作者为朱慧卿,延边教育出版社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权属问题,因此,朱慧卿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朱慧卿提交的由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一书中第20页中题为“不轻信、不盲从”一文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该漫画作品同朱慧卿享有的漫画作品《科盲》相比,构成相同,且未署作者姓名,侵犯了朱慧卿的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因此,朱慧卿请求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朱慧卿请求销毁侵权刊物问题。由于朱慧卿未提供涉案侵权刊物现有库存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其主张销毁侵权刊物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在《大河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考虑到本案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行为的影响及范围,朱慧卿请求延边教育出版社在《大河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朱慧卿所购买的涉案图书是由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出具发票及盖有发票专用章,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书籍是由耿淑丽销售,因此,朱慧卿请求耿淑丽停止销售《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耿淑丽销售的涉案书籍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朱慧卿请求耿淑丽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朱慧卿为购买侵权杂志支付的12.80元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参考朱慧卿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朱慧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科盲》漫画作品;

二、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朱慧卿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耿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一书;

四、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慧卿经济损失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朱慧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慧卿负担35元,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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