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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华之圣饲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新希望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北京市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有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新希望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北京市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有良,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萌,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之圣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有良,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萌,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集团)诉被告河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河南新希望公司)、被告郑州华之圣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圣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希望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毅,被告河南新希望公司及被告华之圣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有良、韩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希望集团诉称:原告的公司、商标及产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是一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之一、最大的农牧企业之一,连续十年列于中国企业500强等。“新希望”不仅是原告的企业字号,也是其核心品牌,其先后在“新希望NEWHPOE”等图形和文字中进行了注册。其中“新希望”在第29类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新希望”等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31类、第29类)均在有效的保护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原告及其“新希望”饲料产品成为饲料行业家喻户晓的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广大消费者也将“新希望”和原告建立直接联系,一看到“新希望”的饲料产品就知道是原告的产品。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将与原告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被告还注册了与原告域名NEWHOPEGROUP相似的域名,从被告网页上可以看出,其通过该网站对印有“新希望”字样的S系列、XW系列、代乳宝、催乳宝等16款产品进行宣传。被告还使用“新希望”字样,或者使用“新希望企业”宣传自己的企业。并在介绍企业获得的荣誉中还利用原告获得的一些荣誉(如2009年全国五十强饲料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等信息)进行宣传。同时,被告还将其生产的产品在郑州和全国多个城市进行销售。被告在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新希望”相近似的标识,并进行生产和销售,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被告作为专门生产饲料的行业,将“新希望”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使公众误认为与原告企业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以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相同类别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行为、被告注册、使用,在网站上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2、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和回收侵权产品,变更企业名称;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包括在《郑州日报》上刊登声明;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河南新希望公司及被告华之圣公司共同答辩称:1、被告与原告分属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工商登记机关,且原告在河南地区投资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均为“六和”,而不是“新希望”字号,被告企业名称已被工商机关依法核准,因此,被告认为不侵犯原告的权利;2、被告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0日,原告提供的证明其知名度的相关证据,有一部分发生在被告成立后,还有一部分荣誉是授予其他企业而非原告,因此,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是知名企业,也无权禁止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新希望”;3、原告诉称“新希望”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无相应证据证明,而且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在本案中不能直接适用,其次,原告所谓驰名商标系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该类别主要包括动物类食品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其可食用的园艺产品。该适用的产品和本案无关。产品分类表第31类动物饲料上,原告注册的“新希望”商标至2008年9月才核准注册,距被告公司申请企业名称核准时间不足两年,不能证明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4、被告在域名中使用“hanewhope”,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新希望”等字样,均是基于被告公司字号是“新希望”,该使用是具有合理性的;5、二被告属于关联企业,日常经营主体是华之圣公司,“新希望”字样很少使用,更未给被告带来经营效益,该公司包括“新希望”字样的产品包装和宣传页等资料早在3月份就已经销毁,“hanewhope”域名网站已关闭,且正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即动物饲料;非医用饲料添加剂;猪饲料;鸟食;动物催肥剂;动物食用酿酒废料;饲料;宠物食品;动物食用酒厂废料;牲畜饲料(截止)等商品上注册了第4990039号“新希望”商标,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

新希望农业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即猪肉,冻肉,加工过的肉,咸猪肉,肝,香肠,牛肉清汤料,肉汤浓缩汁,牛肉,腌腊肉等多种商品上注册了第1072928号“新希望”商标,该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7日至2007年8月6日止。1999年3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批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2月26日,国家商标总局对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新希望集团并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07年9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有效期自200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资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新希望集团是国内从事农牧业生产销售的著名企业,为我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其使用“新希望”商标生产乳制品十多年来,其宣传广告投入、产品销量逐年扩大,覆盖面广,影响程度深,且先后数次获得企业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国行业协会及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正面评价。客观上,新希望集团在使用“新希望”商标过程中的事实证明,“新希望”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故,该院认定新希望集团使用的“新希望”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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