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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成才诉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被告尚东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张成才,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续文利,社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张成才,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续文利,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尚东风,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成才诉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被告尚东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才的委托代理人刘阳、王永波,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东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成才诉称:原告张成才,笔名张兮兮,大连晚报总编室副主任,时事评论员,新闻漫画家。至今已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全国各级报刊发表时事评论超百万字,发表新闻漫画万余篇。曾在多家报刊、网络开设评论、漫画专栏。漫画作品曾分获全国第一届和第二届反腐倡廉公益广告大赛漫画类银奖和铜奖,获公安部缉毒宣传作品三等奖,获中国新闻奖漫画新闻漫画评选铜奖,多次获辽宁省新闻奖一等奖,获江苏省新闻奖一等奖,甘肃省新闻奖漫画奖。张成才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张成才发现第二被告销售的,第一被告出版的《青年文摘●作文素材》2011年8月(第9卷)第22页,使用了张成才创作的漫画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张成才许可使用该作品也未在作品上属作者名及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张成才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第一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大河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判令第二被告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张成才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主体资格信息、张成才简介,拟证明原、被告身份及相关信息。

2、网络权属证据一组,拟证明原告张成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3、侵权刊物,拟证明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侵权的事实。

4、购书凭证一组,拟证明被告尚东风侵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辩称:《青年文摘●作文素材》系列出版物于2011年出版,部分稿件由曹伟明推荐,经中国青年出版社编辑审核并附有作者授权、身份证复印件,支付稿费,在被告收到诉状后,联系曹伟明,曹伟明称装饰版面用的图片和文章是作者一起发给他的,稿费已付,个别图片可能取自互联网,但无法联系原作者。原告在未与出版单位核对、沟通、索要稿费情况下就起诉漫天要价行为不妥,被告在查实确实曹伟明及授权作者未经漫画家许可使用、修改图片,并且未转交稿费情况下,愿意再次支付稿费、道歉。由于被告正责成有关人员对所有推荐文章及图片重新审查,与部分原作者未能联系上,所有证据另行提供。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未提交证据。

被告尚东风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成才,笔名张兮兮。2007年10月

11日,腾讯网登载漫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