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中知初字第19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E座9号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焕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公室,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寄母山路。 代表人:陈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梅,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涛实,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公室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琴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人民陪审员 郝维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