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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积良餐饮有限公司、重庆积良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3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广积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北路3号附3号A、B栋1-3。 法定代表人:贾明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明武,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3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广积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北路3号附3号A、B栋1-3。

法定代表人:贾明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明武,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积良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二路1号幢0。

法定代表人贾明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明武,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广积良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积良餐饮公司”)和上诉人重庆积良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良广房产经纪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6429号民事判决,广积良餐饮公司和积良广房产经纪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颖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琰、刘娟娟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积良餐饮公司和积良广房产经纪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明武、被上诉人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积良餐饮公司、积良广房产经纪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广积良餐饮公司系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在第36类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上。广积良餐饮公司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上述商标权许可给积良广房产经纪公司使用。2014年初,广积良餐饮公司发现,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在凤天路、香榭街、天星桥正街、沙正街等处设有多达7处门店,并在门店店招上突出使用“广积粮”商标。后经查询得知: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并未取得“广积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在主城区有59处门店都是以分公司的名义存在,如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沙正街分公司。广积良餐饮公司除了在第36类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上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外,同时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取得了商标权,并且该商标于2009年获得了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荣誉,是重庆的驰名商标,已在重庆人民心中形成了很高的美誉度与辨识度。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在门店店招上突出使用的“广积粮”标识与广积良餐饮公司的商标在读音上完全一致,字形和文意上差别不大,应当认定二者相近似。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在门店店招上、店内装饰宣传、员工名片上突出使用“广积粮”标识的行为对广积良餐饮公司第36类房地产中介服务上的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要求判令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第36类)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广积良餐饮公司损失60000元,支付广积良餐饮公司维权费用45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