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道中环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治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正道中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店。 法定代表人王致宾,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捷,女,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道中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店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张永杰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